(2002年1月7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使用学校名称的行为,维护学校的名称权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其他合法权益,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教育部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享有“华东师范大学”的名称权。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的名称包括其简称,即“华东师大”以及在特定情况下指向华东师范大学的“华师大”、“华师”等简称;也包括其英文名称和简称,即“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和“ECNU”。
本办法所指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的行为包括使用“华东师范大学”所属单位名称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内行使“华东师范大学”名称的管理权,并对使用校名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条 本校所属单位的下列行为,必须签报主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校长办公室,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1、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申请成立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2、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进行国家计划外办学活动的;
3、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对外在中小学建立实验基地、教育科研基地及合作实践基地等(简称“挂牌学校”)的;
第五条 除学校授权外,本校所属单位的下列行为,必须签报主管职能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校长办公室,经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
1、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对外从事投资、合作等经营性活动的;
2、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对外签订合同、协议书的;
3、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广告的;
4、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并涉及学校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校所属单位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进行文化交流、科技合作的,在签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同时,需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凡以“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对外行文的,均需报送校长办公室审核。未经校长办公室审核,本校所属单位不得以“华东师范大学”名称对外发文。
第八条 严禁本校所属单位以合作经营、合作办学、在中小学建立“挂牌学校”等名义对外签定协议转让“华东师范大学”名称使用权;严禁任何个人以合作经营、合作办学、在中小学建立“挂牌学校”等名义对外签定协议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
第九条 本校所属单位未经批准而擅自使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者,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凡盗用、冒用“华东师范大学”名称造成损害的,学校将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校长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二○○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