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 1.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2.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
教育部办公厅
二ΟО七年三月五日
附件1:
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财教[2006]282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二.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1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上的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资金的使用和处置
1.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批并报我部备案,我部汇总后定期向财政部备案。
2.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不含800万元)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我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各单位凡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以及核销货币资金800万元以上的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由各单位报我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
(一) 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以及对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 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小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
(二)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必须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合理计价,正确反映其价值。各单位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的风险控制。
(三)各单位的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投资。凡有银行贷款的单位,一律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任何单位不得用货币资金进行股票和风险性债券投资。
(四)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教育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五)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必须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六)各单位要对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必须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时,必须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一)国有资产使用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有偿使用申请报告(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
2.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资产价值证明;
6.近期财务报表;
7.产权登记证;
8.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9.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申报程序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主管部门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3.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计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4.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5.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
7.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8.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9.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10.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要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等;
11.其他有关资料。
五、其他
(一)凡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严肃处理。因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并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财政部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授权审批问题的通知
财教 [2006] 282 号
教育部: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使用行为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中央级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暂授权你部对所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以及单项价值800万元以下的资产使用事项(含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予以审批。资产处置收入暂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请你部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我部备案。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收益,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ОО六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