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属企业:
根据教育部教财司函[2014]8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新规定,遵照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