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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教财司函〔2013〕507号

 各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13〕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做好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严格按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1〕206号)和《通知》要求,认真组织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申报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杜绝虚报、瞒报、错报现象。申请企业必须符合《通知》的第二条所列条件,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不申报。

二、请各单位务必于2013年11月26日前将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表、干部基本情况表、近两年企业审计报告及利润表复印件等纸质材料连同电子数据光盘(一式两份)报送教育部财务司国资与企业处(联系人:刘九舒章亿发联系电话:010-66097605)。

 

附件: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补助通知.docx

        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表.xls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表.xls

        2014年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xls

        中央企业离休干部基本情况审核汇总表.xls

 

 

教育部财务司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