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经普办字〔2013〕25号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单位核查的目的
单位核查是经济普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目的是为了摸清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数量、规模、经营活动类别和联系方式,准确界定本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登记的对象和种类,落实普查登记责任,确保普查单位不重不漏,为普查登记工作奠定基础。
二、单位核查的对象和范围
单位核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国民经济行业。
三、单位核查的时间
(一)单位核查登记的时点数据为2013年9月30日,时期数据为2013年全年预计数。
(二)单位核查工作从2013年8月下旬开始,至2013年12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8月下旬-10月中旬)
主要任务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配,物资准备,普查区划分,整理单位核查底册,编制数据处理系统,各级核查工作培训等。
2.核查登记阶段(10月中旬-11月底)
主要任务是开展单位核查登记,底册资料比对,数据处理上报等。
3.数据质量抽查、评估和验收阶段(11月下旬-12月上旬)
主要任务是对核查数据质量的抽查验收,核查数据的汇总整理及比对分析等。
四、单位核查的表式和内容
1.单位核查表(HC101表)
由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内容包括:
普查区代码及调查单位序号、核查顺序码、统计管理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核查情况、单位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或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详细地址、行业类别、机构类型、投资方国别(地区)、本单位在园区(开发区)、单位类别、期末从业人员、主营业务收入、企业资质等级情况等。
2.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由普查员实地询问个体经营户后填报,内容包括:
个体经营户名称、个体经营户主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证照申领情况、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期末从业人员、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等。
3.楼宇情况表
内容包括:楼宇代码、楼宇名称、详细地址、所在普查小区代码。
五、单位核查的原则和方法
单位核查采取“块为主,条配合”的组织原则,由各级普查机构按在地登记原则,依照划定的普查区对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地毯式”逐一核查,摸清单位基本情况,做好单位核查登记工作。
为保证单位的不重不漏,对一些特殊区域的核查方式作如下规定:
1.对于部属和地方属普通高校、铁路、虹桥和浦东机场区域内的单位,由各区县经普办派普查员进行核查。市教委、上海铁路局和上海机场集团(空港办)负责协调。
2.对于上海化工区区域和市监狱管理局系统、市劳教局系统、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市外农场区域内的单位,由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和光明(集团)有限公司经普办组织派普查员进行核查。
3.对于市级党政机关大院内的单位,由各区县经普办派普查员进行核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协调。
4.对于商务楼宇内的单位,由各区县经普办派普查员进行核查。大楼物业部门配合,市房管局负责协调。
5.对于各类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单位),由所在地普查机构会同经济开发区负责核查。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负责协调。
6.对于军队、武警系统的核查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普查办公室负责实施。
7.对于保密单位的核查工作,由市经普办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实施。保密单位名录将在核查底册中标注。
六、单位核查的步骤
(一)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配与培训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配与培训详见《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普查工作人员选聘和培训工作细则》。
(二)划分普查区
普查区的划分详见《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普查区划分工作细则》。
(三)核查底册整理
市经普办以本市现有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基础,以国家经普办和本市各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为补充,经合并整理后形成全市单位核查底册资料库,并按底册中单位详细地址分解下发至相应区县经普办,作为开展单位核查的参考依据。
(四)物资用品准备
单位核查所需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统计分类标准与代码、普查员工作证件、普查员用品、单位核查表、《致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的一封信》等有关资料由市经普办统一制作,并由各区县负责发放到普查员。
(五)核查登记
单位核查由普查员采取逐户上门方式,对负责区域内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进行核查。在查验证照后确认为本次核查对象的,普查员应向其中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发放《单位核查表》,要求其自行填报;对个体经营户,由普查员采用询问方式,填写《个体经营户核查表》。
在核查过程中,各级普查机构应以实际核查情况与底册资料进行比对,并在《单位核查表》的“核查情况”栏中注明查找情况:
1.对于已填报《单位核查表》的单位,无论是否在底册资料中存在,一律标注“0-已做核查登记”。
2.对于底册资料中存在,但在实际核查中没有找到或无法填报的单位,经核查后标注相应情况。内容如下:
1-消亡单位(包括关闭、注销、吊销、破产)
2-停业、歇业 3-已搬迁 4-重复单位
5-未找到单位 6-拒 报
(六)楼宇编码
对楼宇的编码工作详见《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楼宇划分办法(试行)》。
(七)核查资料处理
对单位核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核查表,普查机构应责成专人及时完成以下工作:
1.进行人工审核,对漏报的单位、漏报的指标及不符合审核条件的项目进行核实、补报和更正;
2.人工审核通过后,对单位核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核查表进行编号,对表中有关指标进行编码;
3.使用市经普办统一编制的数据处理系统,进行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电子数据报上级普查机构;
4.单位核查中所用纸质报表应以普查区为单位装订成册,由各区县(部门)经普办统一保存。
对核查过程中发现符合企业一套表调查单位年度审核要求的单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按相关审核确认工作要求,及时做好审核材料的收集、报批工作。
(八)数据资料的上报
各区县(部门)经普办应按要求完成以下数据资料的上报工作:
1.2013年11月22日前,以Word格式向市经普办报送本区县楼宇情况表,文件名为“**区(县)楼宇情况.doc”。
2.2013年11月30日前,在数据处理系统中,完成单位核查表和个体经营户核查表的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
单位(个体经营户)核查情况汇总表(按行业门类分组)、单位核查底册核对结果汇总表、审核差错情况表等,以纸质报表和电子文档方式上报市经普办。
3.电子文档报送渠道:
FTP方式--市统计局FTP服务器“/HOME/PCZX”目录
电子邮件--市经普办电子信箱“jjpc@mail.stats-sh.gov.cn”
七、质量控制
单位核查工作的质量控制要贯穿始终,各级普查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保证单位核查工作按质按量完成。
1.市经普办建立单位核查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普查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普查机构报送单位核查的进度以及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上级普查机构应对下级普查机构进行巡查。对于核查过程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由市经普办负责统一解答或作出处理规定。
2.各级普查机构应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核查数据上报后,市、区县经普办将组织对下级普查机构核查数据进行质量抽查验收。
八、编制普查登记单位名录
全市单位核查数据质量抽查验收合格后,由市经普办对核查底册资料库进行整理汇总,标注出其中的联网直报调查单位,形成普查登记底册资料库,并按经营地反馈至各区县经普办。
九、工作报告制度
单位核查期间,各级普查机构应定期向上一级普查机构上报单位核查的进展情况,以使上级普查机构及时掌控核查进展情况。
(一)报告内容
1.《单位(个体经营户)核查情况汇总表》、《单位核查及底册核对结果汇总表》(表式详见附件3和附件4);
2.核查工作中所遇问题、相关建议等。
(二)报告频率
区县经普办每周五(10月25日、11月1日、11月8日、11月15日、11月22日)上午12:00之前须向市经普办上报本区县《单位(个体经营户)核查情况汇总表》、《单位核查及底册核对结果汇总表》;“问题和建议”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上报。
区县内部报告频率由各区县经普办自行安排。
(三)报告方式
区县上报的《单位(个体经营户)核查情况汇总表》、《单位核查及底册核对结果汇总表》为Excel表格文档;“问题和建议”为Word文档。两文档均以电子文档格式上传市经普办电子邮箱(jjpc@mail.stats-sh.gov.cn <mailto:jjpc@mail.stats-sh.gov.cn>)。
附件:1.单位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