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支撑、增效益、破难题、创一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沪府发〔20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13年开展本市第三次经济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全面了解本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本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普查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12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上海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监狱局、市机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上海铁路局等26个部门和单位。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工商局、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方面的事项,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基础地理数据资料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和协调处理。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区县政府要相应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做好本地区的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做到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具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的现象,确保普查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要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和普查对象的商业**,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严格质量控制。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单位核查、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阶段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质量。

(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工作人员的负担。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搞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01327

上海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