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单位办理企业占有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一式四份);
③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单位直接投资设立企业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教育部或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④本企业章程;
⑤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还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⑦本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⑧其他材料。
已经取得法人资格但尚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除上述第①款至第⑥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⑨本企业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⑩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补办时发生的历次产权变动,应根据变动产权登记申报材料提供;
其他材料。
①单位办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一式四份);
③出资人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单位追加投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财政部、教育部或单位批准的对外投资批复文件;
④修改后的本企业章程;
⑤由企业出资的,应当提交各出资人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办理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由单位出资的,应当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由自然人出资的,应当提交自然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
⑦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⑧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⑨企业合并、分立、转让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⑩其他材料。
①单位办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的正式申请文件;
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一式四份);
③出资人母公司或单位批准的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财政部、教育部、单位的批复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④经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⑤本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部门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文件;
⑥属于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应当提交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以及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⑦本企业的《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⑧设置抵押、质押、留置或提供保证、定金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和凭证;
⑨企业债务处置或承继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企业的资产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批复文件;企业改制、破产或撤销的职工安置情况;
⑩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