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资委分配﹝2019﹞76号
各监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市政府《关于本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7号)的精神,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我们制定了《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8日
关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
决定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本市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7号)的精神,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指由市国资委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纳入管理的企业范围原则上包括监管企业总部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不含境外子公司)。
二、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监管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薪酬策略、经营状况、任务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一)工资总额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按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清算数为准。
监管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监管企业发生外部兼并重组、撤销、新设企业或分支机构等涉及人员变动较大、影响工资总额较多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并相应调整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当年新设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由市国资委根据其功能定位、行业特点、职工人数,结合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或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联动指标
监管企业应根据功能定位、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联动指标、考核目标原则上在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考核的重点指标中选取,在一定时期内(至少三年)保持稳定,并原则上以经审计的财务结果作为基数。如果选取多项指标(一般不超过4个)的,应根据重要程度合理设置各指标所占的权重。
竞争类企业,应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反映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指标。其中,金融类企业,也可选取反映资产质量、偿付能力以及防范风险能力的指标。
功能类企业,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主要目标,兼顾经济效益,主要考核功能作用、运营能力,引入政府主管部门评价机制。公共服务类企业,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主要考核服务水平、成本控制、持续能力,引入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第三方评价机制。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考核指标均应作为联动指标。
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
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一般以人工成本利润率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也可选取人事费用率、劳动分配率等指标。
(三)联动机制
竞争类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人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高出工资指导线平均线的部分按不超过80%安排。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或者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人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功能类、公共服务类企业经考核完成年度或任期目标的,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可按不超过工资指导线的平均线安排,其中:上年人均工资达到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工资指导线平均线的80%。未完成一项或多项任务的,每项按所占权重和未完成程度相应扣减工资增长幅度。当年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的,可适度增加人均工资增长幅度1~2个百分点。对于公共服务类企业,为完成服务保障等特殊任务而需适度提高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的,需符合成本规制的要求。
监管企业可根据分类监管的相关规定,对不同功能定位的所属企业,分类实施相应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监管企业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低于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监管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三、健全预算管理制度
市国资委对监管企业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根据监管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施备案制或者核准制,并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一)预算编制、调整及执行
监管企业根据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要求,自主编制形成监管企业、总部的工资总额预算,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于当年9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监管企业发生外部兼并重组,撤销、新设企业或分支机构等情况,造成预算年度工资额度需要调整的;
2、监管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调整,根据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造成预算年度工资额度需要调整的;
3、对上年工资总额中不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部分或其他不合理部分,需在预算年度工资总额中核减或扣除的;
4、其他影响工资总额预算的重大事项。
监管企业应指导所属企业科学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对预算执行偏差较大的,应及时给予预警,敦促其采取措施,认真落实,确保年度财务预算和工资总额预算目标的实现。监管企业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和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向市国资委报送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决算情况。
(二)备案制
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工资管理规范的监管企业,其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备案制。
备案制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工资收入分配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方案,作为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依据。实施方案具体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是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包括:效益联动指标、对标行业及指标、指标口径、监管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具体规则、总部工资增长具体规则等。二是预算范围,包括:预算企业范围、职工人数等。三是预算管理程序,包括:预算编制、预算调整、审议决策、执行监控、清算评价、监督检查等。实施方案经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对处于充分竞争领域、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备案制企业,可以探索建立以三个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并编制周期预算方案。周期内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人力资源规划需要,统筹安排各年度间工资总额支出。周期内工资总额的累计增长幅度应符合同期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三)核准制
对不符合备案制条件的其他监管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核准制。
对于竞争类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一般按照低于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长幅度核定。对于功能类和公共服务类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按照企业功能定位,在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要求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四)预算执行结果清算
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对监管企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将各监管企业工资总额清算数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对于上年有效执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按发生的工资总额据实清算。对于上年未有效执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的,将采取按联动要求核定工资总额清算数、核减当年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督促监管企业整改,并对当年预算执行情况给予重点关注和监督,确保上年与当年工资总额累计增长幅度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监管企业总部领导人员、委派人员、市场化引进的高端人才,在当年工资总额额度内据实清算。
实行周期管理的备案制企业,在周期结束后进行清算评价。周期内的前二年工资总额累计增长幅度应确保在可控范围内。
监管企业对所属企业上年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监管企业确认的工资总额,应作为所属企业发放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的依据。
四、加强工资分配管理和监督
监管企业要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倡导职工工资收入与经济效益、岗位价值、业绩贡献等相挂钩的能增能减分配理念,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积极稳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工资分配和监督的机制。
监管企业应加强工资总额发放管理,规范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不得在经备案或者核准的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每年三季度将上年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通过本企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对监管企业落实本市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的情况、企业工资列支和发放情况、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工资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水平过高、工资增速过快、企业领导人员与职工工资水平差距过大的国有企业。对执行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出现严重偏差或者严重违反收入分配政策规定的原备案制企业,将调整为实行核准制管理。
五、其他相关事宜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监管企业应指导所属企业做好工资分配管理相关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工资出现过大波动,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委托监管企业、市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