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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审计〔2017〕47号)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市国资委2009年出台的《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促进企业建立内审工作体系,提升内审工作规范水平,落实市国资委对企业内审的指导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对内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企业内审工作也碰到了一些具体的问题,如企业内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明确、内部审计职责需进一步突出、审计整改工作需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保障及指导监督要求需进一步强化等。而且《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制订并实施近8年,需要按文件制订规定进行修订以保证时效性和规范性。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九条。

《管理办法》明确了内审管理的总体要求,即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向党组织、董事会负责和定期报告的工作机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企业稳健发展。

《管理办法》确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机制,即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并明确内部审计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指导;管理层保障内审机构独立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等。

《管理办法》将原有审计工作12项职责按照领域和环节合并划分为5项,包括对企业领导人员、企业运行情况、企业重要经济行为、高风险领域以及审计整改等职责;并增加“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与质量管理”、“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和市国资委实施的审计项目”等2项职责以适应工作需要。

《管理办法》细化了整改要求并明确了各主体的整改责任,其中:审计委员会督促重大问题整改、管理层落实问题整改、监事会督促董事会落实整改、内审部门应建立整改问题清单和对账销号制度,跟踪检查整改工作等。

《管理办法》突出了相关保要求,其中:一是人员保障,明确企业本部及重要子公司配备的专职内审人员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二是权限保障,明确内审机构应拥有履行职责所必要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三是工作保障,明确内审机构应建立审计活动购买服务制度,加强信息技术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内审管理信息系统;四是落实责任,企业董事会等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推进内审制度机制建设,保障内审机构履行职责的,在综合评价中予以揭示。

《管理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指导和监管要求,其中:企业应建立与市国资委的沟通机制,了解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报告市国资委要求的事项;市国资委对企业集团制订内审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目标、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和质量检查、内审业务培训和交流等工作开展指导和监督。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与《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体现政策要求。根据国家及本市最近出台的政策、文件有关强化内部审计的要求,对内部审计的工作机制、工作职责、工作要求等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

(二)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内部审计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相关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权利保障、机构与人员配备等作出更清晰的规定,为内部审计工作推进提供良好支撑。

(三)顺应发展趋势。按照内部审计理念的变化趋势,立足于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组织改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对企业内部审计的定义、工作内容等进行重新的界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长足发展。

(四)强化指导监督。根据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的要求,强化对下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或管理,明确保障内审制度有效执行的相关责任,促进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的建设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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