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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华师后保部〔2015〕13号)


 

华东师范大学后勤保障部文件

 

华师后保部2015〕13

 

 

后勤保障部公务用车及特种车辆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八项规定”,做好后勤保障部公务车及特种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和《华东师范大学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和“特种车辆”是指使用财政资金、部门自筹资金购买,并以华东师范大学名义进行登记上牌的车辆。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所有公务车辆和特种车辆均为学校固定资产。后勤保障部是学校公务车辆和特种车辆的二级管理和使用部门,所有车辆都须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  责任和职责

第四条  由后勤保障部负责管理使用的公务车辆和特种车辆,只能用于后勤保障部公务活动和学校后勤保障服务工作,不得他用。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使用的公务车辆分别由机关、服务实体使用和管理;特种车辆由服务实体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根据“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做好公务车和特种车辆的管理工作,制订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车辆内部控制规范,并遵照执行。

第七条   各单位制定的车辆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须送交行政监察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行政监察办公室依照各单位制定的车辆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负责对后勤保障部公务车辆和特种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公务用车和特种车辆使用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查处,并追究车辆所在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后勤保障部使用的公务车辆,学校有大型活动或者重大接待任务时应服从学校统一调派。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使用的公务用车和特种车,均实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详细登记其出车情况,应包括行车事由、时间、路径、里程、驾驶员等信息。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使用的公务用车和特种车,均实行车辆钥匙保管制度,车辆不行使时,钥匙应存放在规定地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公务用车和特种车辆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后勤保障部机关使用公务车产生的费用,在后勤保障部二级财务日常经费中列支;各服务实体使用公务车和特种车产生的费用,在本部门日常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的“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切实做好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严禁公车私用;严禁私自将公务车辆外借外单位或擅自将公务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严禁特种车辆移作它用或私用;严禁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挂靠后勤保障部。

第十四条  各类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如确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必须严格履行派车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特种车辆,除了正常使用确保学校后勤保障任务外,均应按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六条  各单位须明确公务车辆和特种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运行维护、成本核算等工作;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后勤保障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公务车使用情况登记表

 

后 勤 保 障 部

2015年3月30日

 

后勤保障部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印制32份)


附件1:

后勤保障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后勤保障部机关公务车辆(沪FE3952、沪J51512)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规范使用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务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文件要求,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后勤保障部机关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车辆管理

1.后勤保障部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工作由后勤保障部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部办公室负责调派车辆,监督车辆运行和驾驶员的履责情况;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车辆的维修和保养。车辆的保险和年检由后勤保障部委托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办理。

2.要切实做到公车公用,上班期间实行统一管理。非工作时间、非工作要求,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中山北路校区后勤楼院内,闵行校区后勤楼前停车点)。

3.公务用车辆不行使时,钥匙应存放在规定地点。

4.后勤保障部公务车不设专职驾驶员。车辆运行中产生的费用,在后勤保障部二级财务日常经费中列支。

5.车辆发生事故驾驶人员须保护现场,及时拨打公安和保险公司事故报案电话,并通知后勤保障部办公室。凡发生交通事故都须经过公安交管部门处理,未经公安交管部门处理造成的损失和经济纠纷,由当事驾驶人员负责。

6.驾驶公务车辆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并追究其公车私用责任。

7.禁止无证驾驶,不得用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未经部领导批准,车辆不准借给外单位人员驾驶。擅自将公务车辆外借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由借车人承担,并追究出借人的责任。

8.公务车辆发生损坏或被盗,驾驶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同时向部领导报告。

9.车辆损坏或被盗,都应通过公安和保险公司处理。

10.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驶。禁止酒后驾车。

二、车辆的使用

1.后勤保障部领导的用车应提前1天向后勤保障部办公室申请;各办公室、各中心的用车,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前向后勤保障部办公室申请。

2.后勤保障部办公室应按工作的轻重缓急,合理调配车辆。

3.归还车辆前驾驶人员须认真填写《公务车使用情况登记表》,后勤保障部办公室对车辆的完好度予以确定。

4.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公务车辆一般不得开离上海市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长批准。

5.节约用车,提倡合用车辆。

三、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

1.车辆维修

1)实行定点维修制度。驾驶人员提出维修建议,后勤保障部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2)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因其他损耗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应及时与后勤保障部办公室取得联系,经后勤保障部办公室核准后方可进行;大额度用款需及时报部长批准。

3)经批准更换汽车零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的,更换的大件或价值较高的废部件,经办人员必须将旧件交回后勤保障部办公室备查。

4)对擅自购买、更换汽车配件、工具及其他附属品,或未经许可自行增加或扩大修换项目的,产生费用一律自负。

2.车辆按照要养要求按时做好保养,并做好车辆内外保洁工作。

3.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人员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并由驾驶员、加油员签字确认。后勤保障部办公室要做好每月的结账工作。

四、监督和检查

1.公务车辆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对违反车辆使用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追赔相应经济损失。

2.行政监察办公室要对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公务车辆使用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教育查处并追究责任。

 

 

 

附件2:

公务车使用情况登记表

车牌号:

  

1

2

3

4

5

使用日期

 

 

 

 

 

使用单位

 

 

 

 

 

取车时间

 

 

 

 

 

取车路码

 

 

 

 

 

还车时间

 

 

 

 

 

还车路码

 

 

 

 

 

驾 驶 员

 

 

 

 

 

加油情况

 

 

 

 

 

用车事由